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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义疏
  • 附录一 刘师培杨子法言校补

    [[学行卷第一]]  仲尼驾说者也,不在兹儒乎?  李注:“驾,传也。”案:文选陆机吊魏武帝文注引作“仲尼之驾税矣”;又引李范(上脱“弘”字。)曰“税,舍也”。是李本“驾说”作“驾税”,上有“之”字;“者也”作“矣”。今本挩李注诂“税”之词,正文复异,(古“税”字亦作“说”。或李本正文亦作“说”,选注所引,亦用正字。)知非李本之旧。又案:注文“驾,传也”三字如系李注,似“传”字当读传遽之“传”,今下注又云“传言”,知非李注。  如将复驾其所说,则莫若使诸儒金口而木舌。  李注:“金宝其口,木质其舌,�

  • 附录二 刘师培法言补释

    仲尼驾说者也,不在兹儒乎?(学行篇。)李注云:“驾,传也。”案:驾说犹淮南子所谓腾词。淮南缪称训云:“子产腾辞。”高注云:“腾,传也。”而说文亦说腾为传。腾、驾二字义同。  羿、逢蒙分其弓。(同上。)俞氏樾曰:“分读为焚。”案:俞说非。说文训分为别,引伸之则为离析之义。庄子渔父篇:“远哉!其分于道也。”司马彪注云:“分,离也。”素问五常政大篇云:“分溃痈肿。”王砅注云:“分,裂也。”则羿、逢蒙分其弓犹言裂其弓耳,不必改“分”为“焚”也。  有教立道,无心仲尼;有学术业,无心颜渊。或曰:“立道,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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