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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社会组织活力 促其健康有序发展时间:2018-08-09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 记者从民政部获悉,为了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民政部起草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了广泛听取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日前,民政部发布通知就“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1日。 “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设立变更和注销、组织机构、活动准则、信息公开、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八十三条。 “征求意见稿”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了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并就什么是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分别作出了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 “征求意见稿”在对社会组织的共性要求中增加了党建内容。要求在社会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并开展活动。社会组织应当为中国共产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这是近几年来对社会组织提出的新要求,《社会组织登记条例》以法律的形式对其予以明确。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提出,国家制定扶持鼓励政策,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社会组织以及对社会组织进行捐赠的个人和组织符合条件的,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对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征求意见稿”在第二章明确4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分别为:(一)行业协会商会;(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三)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四)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据记者了解,近年来,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通过试点,已经在很多地方实施,不少中央、部委文件中也进行了明确,此次《社会组织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使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有了法律依据。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经批准冠以上述字样的基金会,自登记之日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不得冠以上述字样。 “征求意见稿”第二章分节规定了三类社会组织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在社会团体登记方面,与原有的《社会团体条例》相比,新增了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其设立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此外还规定,设立全国性或者活动地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基金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基金会登记有了一些重大变化,“征求意见稿”将基金会界定为慈善组织,基金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设立基金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800万元人民币,且为到账货币资金。在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基金会,应当以资助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主要业务范围,且发起人在有关领域具有全国范围的广泛认知度和影响力,注册资金不得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在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发起人应当在有关领域具有全国范围的广泛认知度和影响力,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到账货币资金。省级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注册资金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服务机构注册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对于以往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社会服务机构也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为其发展壮大提供了制度保障。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组织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征求意见稿”专设一章信息公开,规定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按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组织机构变动的情况,财务管理的情况,以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 社会组织应当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组织机构信息、年度工作报告、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和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 社会组织应当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自该条例施行,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公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记者 王学军 |